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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推销“低价家电”骗局
2024年04月24日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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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市民朋友要注意啦!推销“低价家电”,先付定金后发货,空调却迟迟没装上,销售员也“人间蒸发”了,这是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至7月,被告人曹某在明知自己不具备销售家用电器能力的情况下,在九江市浔阳区、开发区、庐山市等地以低于市场价格为诱饵,以九江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义,通过与物业签订《家装业务合作协议书》,在小区进行宣传推广等方式向被害人推销空调、电视等家用电器,借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29名被害人购置家电货款及定金共计224010元,之后被告人曹某将骗取的钱款全部挥霍一空。

  2023年8月2日,被害人周某某、沈某某向被告人曹某索要被骗款未果,遂当场报警,曹某明知二人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庐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29名被害人2240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曹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对被告人曹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曹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官提醒:诈骗分子以伪造的身份、虚假的证明材料或以虚构的公司、单位名义签订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收受对方给付的货款或定金,交付小部分货物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取得全部货款和定金后失联,是合同诈骗的常见手段。因此要选择正规的商家购买相关产品,切勿贪图所谓的“低价”,诱惑即是陷阱。遇到或发现有关问题要及时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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