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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新市司法局政务服务 “容缺受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年01月10日来源:阜新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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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司法局,市四合监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机关各科室:

  现将《阜新市司法局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司法局

  2021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司法局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容缺受理是指符合信用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在基本条件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材料欠缺或存在瑕疵的情况下,经申请人自愿申请并作出相应承诺,政务服务部门预先开展审核,在申请人补齐补正相关材料后,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批文和证照的行为。

  第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非当场办结的政务服务事项,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政务服务事项外,均实行容缺受理。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在市营商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制定本单位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并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具体业务部门的容缺受理工作。

  第五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签署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七条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承诺的基本事实;

  (二)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三)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五)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六)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申请人承诺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司法行政部门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对可容缺受理的材料,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名称、补正形式、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和电子邮件以及司法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受理材料,补正时间以容缺受理材料送达司法行政部门的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司法行政部门已经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决定文件或相关证照送达申请人;尚未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相关批文或证照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对于未履行承诺义务的失信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诚信档案,申请人在1年内有2次以上申请容缺受理但未按承诺补齐补正材料的,不再适用容缺受理,相关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并按照《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作为联合惩戒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单位具体业务部门开展容缺受理情况进行监督,不定期查阅登记台账和走访办事群众,对失职延误、推诿扯皮的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阜新市司法局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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