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3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阜新市委组织部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一篇文章: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文章: 关于印发《阜新市幸福养老服务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