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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男子获刑五年
来源:阜新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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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海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马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此外,被告还因虚开发票罪、挪用资金罪被数罪并罚。被告不服海州区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院审理中查明,被告马某为沈阳某公司阜新分公司负责人。其所在企业因经营不善,致使其不能履行154名购房者与之签订的合同义务,因此发生民事诉讼。海州区法院在该案诉讼中,应154名原告的申请,对马某所在的企业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该案审理完毕后,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执行局依法对保全的财产进行了查封。但是,在海州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支付令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马某却置之不理,擅自处置、变卖被查封的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马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的情形”列举了八款,其中第八款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而本案中马某的行为致使154名债权人遭受损失,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据悉,除以上犯罪外,马某还犯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