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清河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某酒业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举报,反映在清河门区某市场内有经营者销售假冒该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白酒,且数量较大。
经查,发现当事人杨某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 2018 年 7 月下旬,从河北某地购进假冒北京某品牌白酒 500 箱(12 瓶/箱),已售出480箱,货值金额38400元,违法所得1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18年2月20日,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王府分局接到举报,称某村有一伙销售人员夜间销售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硫酸铵钾肥料,怀疑肥料有问题。
经查,当事人王某指使手下人在河北平泉、承德,辽宁阜新、本溪等地销售不合格化肥。在阜新共销售化肥54吨,出厂价每吨 1375 元,零售价每吨 3500 元,货值189,000元,每吨获利2125元,共计违法所得114,750元。
根据《刑法》第 147 条,该化肥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已经涉嫌犯罪。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此案移送给阜蒙县公安局,调查其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
案例三 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案
2018年5月16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华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我市某加油站销售的 95#车用乙醇汽油(国V)进行了质量抽查检验。
经查,该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包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2018年3月30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海州区某包店利用录音广播、电视播放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经查,2017年12月20日,包店当事人从沈阳购进各式男女皮包 12 种,800 余个。其中宣传内容“厂家清仓大处理,因资金紧张,急于还款,库存皮包已经不多”等用语不真实,另外在包店内贴有“清仓大处理、200 多种皮包一律 50 元大甩卖、亏本处理,不准还价”的店堂告示不真实,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依 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商业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18 年 1 月 4 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阜新某公司购买到过期大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货架摆放 1袋规格为 5kg××牌稻花香米超过保质期;投诉人购买的 1 袋超过保质期,规格为10kg,生产日期为2016年12月21日,保质期为12个月。最近一次为2017年 8月21日,购进数量为220袋,库存为64袋,电脑台账没有记录商品生产日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商场经营菌落总数不合格羊奶案
2018 年 10 月 24 日,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我市某商场销售的羊奶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销售不合格化肥坑农案
2018年4月16日,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农民报案,称其于2018年2月份经人介绍,到锦州市黑山县购买化肥,怀疑化肥作假。
经查,自今年2月份起,阜蒙县200余位农民在杨某、翟某等人的介绍下,先后到锦州市黑山县某化肥厂听取所谓的“中国农资新产品推介会”讲座,并在会后购买化肥产品共计3887袋,涉及金额超过35万元,涉及农田播种面积6000余亩。
2018年4月17日和4月19日,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化肥的外包装上没有厂名和厂址,仅有“中国农资集团有限公司监制”、“中国农资”等字样。经过阜蒙县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该批次化肥仅有约20%的氮含量,而磷和钾的含量几乎为零。与其宣传的氮、黄腐酸磷、黄腐酸钾各20%严重不符,所以判定该批次化肥严重不合格。
根据《刑法》第 147 条,该化肥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已经涉嫌犯罪。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此案移送给阜蒙县公安局,调查其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
案例八 豆腐坊制售铝残留量超标食品案
2018年6月11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市某豆腐坊的油条、麻花和包子监测抽检。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 销售印有预防治疗功能的蜂蜜和花粉案
2018 年 1 月 9 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某牌蜂蜜食品,标签印有润燥、止痛、解毒等医学用语。
经查,2017 年4月5日、8日,当事人分两次从我市某蜂蜜店购进价值12206元的系列蜂蜜和花粉。能够确认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蜂蜜和花粉为12个品种,23个规格,共214瓶,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1124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 无照从事美容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18 年 4 月 29 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一美容院做双眼皮服务,美容师在没有向她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及风险警示和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为其做了双眼皮手术,结果造成了术后感染、眼皮变形。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业主在没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经营行为。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业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并予以行政处罚。
四、2 0 1 8年度阜新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消费者宋某于: 2018年2月,投诉阜新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导航及倒车影像仪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经营 者将导航产品拆除并退款 7000 元。双方协商未果。经开发区消协依法调解,该公司为消费者退款7000元。
案 例 二: 消费者韩女士于2018年10月初,投诉阜新某酒店 不退还儿子结婚场地订金5000 元。经开发区消协调查调解,成功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000元。
案例三: 2018年7月,消费者李某投诉其两年前参加某饮品公司搞促销活动,以2000元价格购买一台净水器。商家口头承诺两年内免费更换一次滤芯,超出期限按300元更换。当消费者在超出期限更换滤芯时,商家却要求消费者付1200元费用,双方协调未果。经海州区消协调解,商家按约定价格为消费者更换了滤芯,成功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00元。
案例四: 2018年3月13日,郑某等人投诉阜新某汽车销售服务 有限公司某车型机油异常增多等 问题,要求赔偿已交纳的车辆保险和车船使用税。接到投诉后,阜新市消费者协会会同开发区消协多次与商家厂家沟通洽谈,由商家免费为故障车主更换机油。2018年5月下旬,厂家将故障车辆全部召回,并做有针对性的排故处理 ,成功避免 了矛盾升级。
案例五: 消费者徐女士于2018年1月22日,在彰武县某超市以每桶34.8元的价格购买了16 桶“老式笨榨”豆油。徐女士投诉该豆油属不合格产品。经彰武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调查了解,情况属实,由经营者退回全 部货款556.8元,并由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相 应的处罚。
案例六 :消费者李某于2018年1月5日,在某牛羊肉销售部购买800元的牛肉。李某向细河区消协反映该牛肉属注水牛肉。经细河区消协消保部门联合调查情况属实,由经营者退还消费者全部货款,并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消费者吴某、李某等人投诉细河区某自助餐馆食物不符合卫生标准。经细河区消费者协会、消保科联合调查,情况属实,由经营者一次性退赔消费者餐费、医疗费共计5100元。
案例八: 2018年初,消费者张某在阜新某通信公司以9680元的价格购买一部某品牌手机,激活后发现手机机身出厂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款。与商家协商,商家以已经激活为由不予退款。经阜新市消费者协会调解,予以全 额退款,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680元。
案例九 消费者张某2018年1月,在某自行车店以480元的价格购买一台自行车。使用一段时 间后出现飞轮变速器及链条部位故障,经营者拒绝修理,双方协商未果。经清河门区消协调解,由经销商支付消费者70 元修理费圆满解决。
案例十: 2018年9月5日,消费者高某在阜新市某商场以8160元购买某品牌手表一块,使用不久出现表壳严重脱色。经阜新市消费者协会调解,由该商家做退货处理,成功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