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清河门大队民警在阜锦公路新昌路段开展酒驾夜查行动,在对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民警发现该车驾驶员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7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询问,民警得知,当晚 7 时左右,驾驶人王某某携妻子、女儿在清河门区某烤肉店与朋友喝酒,晚8时30分左右喝完两瓶啤酒的王某某准备开车回家。王某某的妻子因其饮酒了,建议王某某不要开车,她来开。但王某某不听,执意要自己驾车回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清河门交警大队对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处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 2000 元、驾驶证记 12 分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