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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
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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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市范围内严禁各单位、各农户随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从即日起至5月31日,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焚烧秸秆违法犯罪行为,每个市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制止焚烧秸秆的行为,对发生的秸秆焚烧行为要积极举报,举报电话为110。
  三、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以下相关法律规定,对违规焚烧秸秆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切实做到“有火必禁、有烟必查、有灰必追”。
  (一)对违反省、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防火决定、命令,实施焚烧秸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二)对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三)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四)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相关人员和单位予以处罚。
  (六)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失火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