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下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清河门大队民警在新昌路执勤,在对一辆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身上散发酒气。对此,驾驶人马某某的解释是,自身患有股骨头坏死病症,当天下午在家喝了药酒。马某某认为喝了药酒骑摩托车应该不算酒驾,但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显示为10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最后,民警带着马某某到医院进行抽血检测,检测出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3mg/100ml,确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清河门大队给予马某某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由于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现已被移交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