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州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张超收到一封感谢信,不同于以往的是, 这封感谢信的写信人是案件的被执行人张某和吕某。
2013年12月张某和吕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与海州区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小额贷公司借款11万元,利率20%,借款期限一年,合同约定如逾期不予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息总额40%的违约金。合同到期后张某和吕某仅仅支付了6个月的利息,未能归还本金及剩余利息。该小额贷公司诉至海州区法院,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8月判决张某和吕某支付该小额贷公司本金、利息和违约金31万元。之后该小额贷公司向海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找不到二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对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根据案件执行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该案一度中止本次执行程序,但对二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然生效。所以强制执行的惩戒措施依然发挥作用,即惩戒措施对二人经营的生意和生活依然产生法律的惩戒性影响。鉴于此种影响,二人主动找到申请人予以偿还本金、利息和支付违约金,但与申请人未达成还款协议,故主动找到海州区法院。
2021年12月6日是执行局张超局长上任后的第一个接访日,张超局长接待了张某和吕某二人,二人说明予以还款却不知如何操作的来意,张超局长听到后,非常高兴,因为这就意味着法院可以立即执结该案,并实现资金到位,申请人可以迅速拿到执行款。张局长当即与二被执行人约定8日来法院专门处理该案。8号早晨二人来到海州法院执行局,张超局长耐心而详尽地计算出除本金之外的利息和违约金,并做了执行笔录。9日二人将总计31万元的执行款打到法院指定账户。17日,海州区法院将该案执行款31万元汇入申请人小额贷公司的指定账户,该案顺利结案。
该案的被执行人张某感慨地说,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确实起到了迫使被执行人还款的作用,之前自己的生意、生活都会收到限制,出行不能乘坐高铁、飞机,不能住宾馆,为了自己的生意和生活回归正常,必须还款,然后法院才可以撤销限制高消费和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除掉自己的名字。
当笔者问及为什么要给张超局长送感谢信时,二人一致表示,张超局长对我们的事情特别上心,他认真询问案情,积极制定执行计划,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办事干脆利落,绝不拖延敷衍。他耐心地帮助我们计算这笔陈年老账,不辞辛苦,和蔼可亲。他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和捍卫公平正义的凛然正气,令我们深深地感动,这样的好法官值得拥有更好的荣誉,我们谨以感谢信的形式表达我们对张超局长的崇敬与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