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马上让我儿媳妇把钱转过去,能不能把我从失信名单上撤下来啊,我现在啥也干不了,处处受限啊。” 被执行人苗某焦急地在电话里和法官说道。
付某与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通榆县人民法院判决后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苗某迟迟未履行法律义务,付某便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苗某接到相关法律文书却置之不理,拒不履行,且一直在东躲西藏逃避执行。
执行法官实际走访发现,被执行人苗某家中经营了一个废品收购站,且其名下有一辆汽车,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况。为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通榆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苗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对其失信行为予以公布。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第二天,苗某就主动联系了执行法官,说自己立刻就要履行还款义务。苗某将所欠款项结清后,通榆县人民法院向苗某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并解除了其失信惩戒措施,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法官提醒:
当前,全国法院破解执行难力度不断增大,“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已经建立,欠债不还不仅失信被执行人处处受限,还会连累家人,请失信被执行人珍惜信用,自觉到人民法院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