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阜新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确保评定过程的科学、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及《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阜政发〔2014〕9号)等有关规定,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修定了《阜新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新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5月4日
阜新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阜新市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均称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工程质量,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阜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及《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阜政发〔201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阜新市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是市政府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处于领先地位、对阜新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的奖励。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届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名额可以空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坚持自愿申报和科学、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鼓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组织和引导本行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现代农业、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文化产业和工程领域等龙头骨干组织以及成长性强的企业积极申报。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定、授奖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成员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市评委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市质监局局长担任)。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定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评定办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 市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阜新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及市长质量奖评审规范、评定程序等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评定工作;
(二)审议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受奖组织名单;
(三)对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定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为完善市长质量奖管理制度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九条 市评定办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评审规范、评定程序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
(三)向市评审委报告评定情况;
(四)对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五)承办市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评定办可根据需要,在辽宁省省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及其他具备资质的专家范围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等工作。依据评审标准而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
(二)撰写评审报告(文审、现场评审);
(三)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在阜新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生产经营,并正常运营五年以上;
(二)生产企业主要产品须获得阜新名牌产品称号,其他组织须获得相应市级荣誉称号;
(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且运行有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建立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
(五)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从事生产、服务、工程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质量指标在上年位于市内领先地位,在推进品牌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在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中领先;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程度居本省前列;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二条 近3年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申报:
(一)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存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等方面受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存在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缴费的;
(五)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重大有效投诉的。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应填写市评定办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告
市评定办向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向社会公布本届市长质量奖评定的相关事项。
(二)组织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阜新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至推荐单位(申报企业所在地的县(区)质监或市场监管部门)。
(三)部门推荐
各推荐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报市评定办。
(四)资格审查
市评定办汇总推荐材料后,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成《阜新市市长质量奖文审工作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申报组织建议名单(原则上不超过6家)。
(五)现场评审
市评定办在辽宁省省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及其他具备资质的专家范围内,聘请有关专家,与市评定办行政观察人员组成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申报组织,按照评审标准、评定程序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评审,确定拟评组织名单,同时形成《阜新市市长质量奖专家现场评审工作报告》。
(六)征求意见
市评定办将拟评组织名单发至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七)综合评价
市评定办根据《阜新市市长质量奖文审工作报告》、《阜新市市长质量奖专家现场评审工作报告》及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进行全面审核、综合评价。将《阜新市市长质量奖文审工作报告》、《阜新市市长质量奖专家现场评审工作报告》、《综合评价情况说明》及建议获奖组织名单提交市评委会审议。
(八)审议公示
市评定办组织召开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参加的市评委会会议或组织文件会签,对建议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组织名单,通过网络或报刊等媒体进行为期7天社会公示。
(九)审定报批
市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将评定情况及建议名单形成书面材料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十五条 获奖组织由市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并以适当的形式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获得阜新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金限用于获奖组织质量持续改进、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运行及推广等,不得用于对个人的奖励。
获得过辽宁省省长质量奖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评定阜新市市长质量奖。
奖励经费和评定工作相关经费市政府给予保障。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表彰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定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长质量奖申报组织的资格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以真实身份和必要的书面证实材料直接向市评定办提出,逾公示期及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市评定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有义务配合市评定办进行异议调查。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市评定办。必要时,市评定办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相关申报组织不通过评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评定办。
第二十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组织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二十一条 市评定办应当向市评委会报告异议核实及处理情况,提请市评委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市评定办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评委会对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定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市评定办报市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该组织终身不得再次申报并载入相关诚信体系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申报组织骗取市长质量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受理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市评定办根据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解除聘任或取消资格等处理;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的工作人员在评定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评定办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和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申报组织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在评审中掌握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获奖后5年内每年须组织一次以上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社会性活动,并提供相应证实性材料。如实填报《阜新市市长质量奖年报表》,交所在县区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并报送市评定办。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获奖组织禁止将市长质量奖称号及标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说明和包装。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组织不得参加下一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在全市诚信体系建设中被列为“典型失信案件”曝光的;
(四)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市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阜新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阜质强〔2016〕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评定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