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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40处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来源:阜新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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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河湖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态安全,市水利局开展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运管[2022]41号)、《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堤防和水闸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市水利局委托阜新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河流管理范围划界成果的基础上,划定市区细河、高林台河、九营子河11条河流40处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目前,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完成。经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堤防工程划界范围 

  堤防工程划界范围阜新市市本级、细河区、新邱区、太平区、海州区、清河门区管理的堤防工程40总长度103826m其中:阜新市市本级管理的堤防工程8处,总长度40550m;细河区管理的堤防工程10处,总长度13203m;新邱区管理的堤防工程4处,总长度20114m;太平区管理的堤防工程8处,总长度7264m;海州区管理的堤防工程1处,总长度4669m;清河门区管理的堤防工程9处,总长度22695m。 

  二、有关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禁止损坏堤防工程、护堤工程;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护堤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在堤防上新建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通告发布之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 

    1.阜新市市本级管辖范围堤防划界公示表.docx 

    2.细河区农业农村局管辖范围堤防划界公示表.docx 

    3.新邱区农业农村局管辖范围堤防划界公示表.docx 

    4.太平区农业农村局管辖范围堤防划界公示表.docx 

    5.海州区农业农村局管辖范围堤防划界公示表.docx 

    6.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局管辖范围堤防划界公示表.docx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