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全面推动“信用辽宁”建设工作方案》(辽委办发[2010]54号)精神,为引导和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全面提升我省企业诚信水平,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和整体竞争力,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 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要本着“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着重把握好“三性”:一是结构科学性。评定的企业要统筹兼顾、科学合理,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涵盖大、中、小型,兼顾各行各业。二是典型示范性。省级诚信示范企业应当代表着辽宁企业的诚信水平。三是层次合理性。省级诚信示范企业的创建要带动各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省级诚信示范企业原则上应该是市(地)级诚信示范企业和中、省直诚信示范企业。
第六条 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用办)负责监督指导,委托辽宁省信用协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部门严禁以创建诚信示范企业工作为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诚信示范企业必备条件:
(一)重视自身诚信建设,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维护市场交易规则;自觉维护自身诚实守信形象,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业绩突出;
(三)企业具有较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无弄虚作假行为,依法纳税,无偷逃税款等不良纪录;
(四)重合同守信用,诚实履约,无主动违约、毁诺行为,无重大投诉事件发生;
(五)近三年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程质量无重大事故发生;
(六)恪守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保资金等记录;
(七)在申报诚信企业前连续2年没发生死亡和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规,执行“三同时”政策,无环境污染事故;
(九)有专职信用管理人员;
(十)在金融部门具有良好的信贷记录和较高的信用等级;
(十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社会反响好,企业员工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能够自觉地维护自身信用形象;积极参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十二)企业负责人基本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第三章 创 建 程 序
第九条 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每个申报年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办)确定申报日期并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条 申报企业参照申报条件自我考核和评价,认为符合标准,应填报和提供如下材料:
(一)《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提供本企业有关业绩材料;
(三) 工商营业执照;
(四)税务登记有关材料及相关完税证明;
(五)近三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荣誉证明;
(六)近两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七) 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相关证明;
(八) 当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保障年检手册》等相关证明;
(九)专职信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十)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所获荣誉证明。
第十一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办)负责受理辖区内的企业申报工作;中、省直有关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办)申报,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由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办)上报材料。
第十二条 如发现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虚报、瞒报等欺骗行为的,将视为严重失信,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记入省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企业信用档案。两年内不得申报诚信示范企业。
第十三条 按照第十条所列条件,省信用办负责对企业填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报送材料是否齐全、企业报送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省信用办初审合格的企业,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办)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税局、辽宁省工商业联合会、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等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内容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成立由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省信用办、省级行业协会领导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审核委员会,负责对复核合格的企业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省信用办组织召开诚信示范企业审核会议。会议分为小组审议和审核委员会表决两个阶段。审核委员将小组审议通过的企业名单提交审核委员会进行表决,审核委员会表决通过的企业名单及审核报告单提交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的企业名单在主要新闻媒体和“信用辽宁”网等上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如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企业失信行为,将取消其诚信示范企业资格。被举报有失信行为的企业,省信用办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公示通过的企业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命名,并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名义授予《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
第四章 监 督 指 导
第二十条 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建立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企业申报材料、企业重大信用活动记录,企业信用报告等,并纳入省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实行诚信示范企业年度审核制度。诚信示范企业要自觉加强自我管理,诚信示范企业应提交年度自检报告并填报年审表于次年三月底以前上报省信用办。不按时填报年审和弄虚作假的企业,命名满两年时,取消再次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诚信示范企业如改变单位名称,要及时通报省信用办,以便对其诚信示范企业的称号进行相应更正。
第二十四条 省信用办与其他职能部门建立联动监督反馈机制,定期走访调查,及时掌握涉及诚信示范企业的纳税、贷款、生产质量等相关信用情况。发现诚信示范企业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现失信问题,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称号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诚信示范企业凡是涉及到第二十四条中被撤消称号的企业收回牌匾和证书,两年内不得申报诚信示范企业。
第二十六条 省信用办将会同有关部门为诚信示范企业提供相关优惠政策,为诚信示范企业发展提供“绿色通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由省信用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