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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恶意逃债、欠薪等或被列为严重失信行为
来源:辽沈晚报
发布日期: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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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沈阳发布《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健康,恶意讨债、欠薪、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行为,将被列为严重失信行为。

  《草案》提出,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失信主体采取一项或多项惩戒措施。惩罚措施包括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相关便利措施;在财政性资金分配、政策支持以及授信中,给予相应限制;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降低信用等次等措施;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限制相关任职、升职资格;限制参加政府类表彰活动,限制授予政府类荣誉称号;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实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并公布了限制范围,比如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者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拒绝、逃避兵役等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等等。

  对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的惩戒措施,有明确期限的,至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实施;没有明确期限的,至信用主体被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终止实施。失信信息保存期限届满或者被认定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再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 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受自然灾害或者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信用主体有权要求采集、归集其信用信息的主体屏蔽其自身的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社会信用信息。信用主体有权要求屏蔽其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主申报的市场信用信息,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信用主体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