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司法行政系统损害营商环境行为问责办法
让群众“多跑腿”、态度“生冷硬”一律追责
10月9日起,《辽宁省司法行政系统损害营商环境行为问责办法》正式施行,司法行政系统37种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将要被问责。
《问责办法》适用于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履行司法行政服务职责的人员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仲裁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落实营商环境建设政策不力行为将被问责
《问责办法》明确,在落实中央和省有关营商环境建设法律法规、政策方面5种行为,将依纪依规予以问责,分别为:对上级机关制定的建设营商环境政策决定落实不力、进展缓慢,造成不良影响的;本单位制定的制度措施与中央、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相违背,导致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不制止、不处理、不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受到上级单位和省司法厅通报批评后,仍改进不力的;其他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在办理会见(探访)中未一次性告知等8种行为将被追责
在执法、监管、执法监督过程中,8种行为将被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其中包括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在办理会见(探访)过程中,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未一次性告知,让群众“白跑空跑”的;在狱(所)务公开中,信息分类不规范、更新不及时、内容不详实,甚至选择性公开或不公开的;违规限制服刑(戒毒)人员在服刑(戒治)期间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依照有关规定会见律师等行为的;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存在不规范、不文明执法行为的。
同时,还包括履行律师法、公证法、司法鉴定决定、仲裁法、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职责过程中,未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存在不规范、不文明等行为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投诉举报案件未及时处理或者协调转办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未经单位批准擅自到所属机构检查工作,扰乱机构执业秩序的;其他执法、监管、执法监督过程中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辽沈晚报记者董丽娜
这些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将被问责
落实营商环境建设政策不力等行为
政策决定落实不力、进展缓慢,造成不良影响的;
本单位制定的制度措施与中央、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相违背,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不制止、不处理、不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受到上级通报批评后,仍改进不力的;
其他;
在办理会见(探访)中未一次性告知等行为
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未一次性告知,让群众“白跑空跑”的;
信息分类不规范、更新不及时、内容不详实;
违规限制服刑(戒毒)人员在服刑(戒治)期间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等行为;
法律服务热线接不通等行为
工作时间“慵、懒、散”,对工作任务“推、脱、拒”;
提供法律服务等工作人员办理不及时、回复不准确,甚至拖压不办的;
投诉电话、法律服务热线电话和其他咨询电话打不进、接不通,接听电话态度冷漠、推诿搪塞的;
未依法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的;
其他在服务企业、群众过程中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窗口态度“生冷硬”等行为
未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造成群众办事多头跑、来回跑的;
造成群众多次跑的;
应受理不受理、受理后无回音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其他在行政审批服务方面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乱收费等行为
接待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应受理不受理、受理后无回音、有回音未按规定解决问题,造成负面影响的;
乱收费或收费不合理不透明、不按程序办理,法律服务人员执业不诚信、服务态度恶劣粗暴的;
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对申请化解的矛盾纠纷未及时处理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的;
与其他社会人员勾结串通欺骗群众,损害群众利益合法利益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其他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方面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信访工作不力等行为
对领导批示办理的厅长信箱事项,未及时办理和回复的;
对上级机关和省厅转送交办以及本单位本部门登记的信访事项未按期受理和办结的;
对信访矛盾减存控增信访问题台账和重复访重复投信访问题交办事项未按规定化解,或应依规终结信访程序而未终结的;
对涉法涉诉等应以法定途径处理而未进入法定途径处理的;
对发生集体进京来省上访事件未及时报告,或者未按要求及时赶到现场做劝返工作或处置不力的;
其他信访投诉工作中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