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6号)安排,为全面落实我市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提标6%,由每月550元提高到每月583元;农村低保标准提标8.5%,由每年3808元提高到每年4132元。
(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标 6%,由每月770元提高到每月816元;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标 8.5%,由每年6256元提高到每年6788元,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标8.5%,由每年4951元提高到每年5372元。(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提标6%,由每人每月16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696元;散居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提标16%,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160元。(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全市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标7%,第一档为541元,第二档为506元,第三档为470元,第四档为433元。(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五)城乡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在583元(含583元)至643元(含643元)之间;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4132元(含4132元)至4959元(含4959元)之间。(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
二、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县区要从2019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对提标所需资金市、县(区)财政按原补助政策执行。(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工作是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民生工作。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发放,让困难群众共享全市改革振兴发展成果。(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加强核对工作,实现准确保障。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今年5月30日和6月15日、30日前,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向市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市民政局将对各县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上报市政府。(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