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农发〔2019〕3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18年9月以来,我市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力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了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行为,较好地完成了集中清理整治任务。为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乱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多次对耕地保护工作做出重要批示指示,强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农民可以非农化,但耕地不能非农化。建立“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是坚决防范遏制农地非农化的重要举措,是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实际行动。各县区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站在“两个维护”的高度,加快建立“市级推进、县级落实、部门协同”的设施农业监管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分工,逐级压实责任,切实把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零容忍”管住新增问题。市级政府统筹推进辖区内设施农业建设和用地管理工作,县级政府承担设施农业监管主体责任。县、乡、村要逐级压实监管责任,推进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严格源头控制。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设施农用地的备案管理,共同监督设施农用地上的建设、经营、利用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非农设施的行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技术服务跟踪指导,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工作。
二、加强跟踪统计,精准构建信息监管体系
各县区政府要充分利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期间形成的排查成果,建立设施农业管理台账制度。在严格落实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基础上,建立设施农业管理台账,明确到乡到村、到设施到主体。对新建设施农业要及时纳入合账管理。省直部门将建立设施农业数字化监管平台,将设施农业管理台账及时转化成数字信息,实行网格化、精准化、动态化管理。县级政府要对本辖区内设施农业台账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做好台账档案的整理保存,并及时更新台账信息,每半年向省级监管平台报告一次。
三、突出用地监管,切实加大巡查抽查力度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巡查抽查办法,明确检查频次,落实责任主体。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要将设施农业巡查抽查纳入日常管理,建立日常巡查监管机制,采取全面巡查、重点抽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问题。加大对新建、改建、扩建的设施农业小区的日常巡视和监管,避免出现新的“大棚房”问题。乡镇政府每年至少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做到一次巡查抽查全覆盖。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将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随机抽查。巡查抽查的重点是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建设非农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巡查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等应当按照职责,依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社会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区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广泛宣传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设施农业信息公开,县级政府每年至少公开一次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和设施农业台账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畅通举报渠道,对相关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一经核实确认,立即严肃处理。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将加强对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坚决予以纠正。加大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形成强大舆论震慑,提高群众依法依规用地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优化服务保障,有效提升设施农业质量
县级政府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要加大对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的支持;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做好设施农用地服务,及时告知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切实提高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效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生产的指导服务,从设施小区规划到温室结构设计,从作物播种育苗到栽培期管理,为设施农业发展提供有效技术保障。同时,大力发展绿色农业、品牌农业、智慧农业,推进设施农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