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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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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阜公积金发[2019]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明确提取具体事项,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阜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阜公积金委字[2019]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详细制定和解释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要件、程序、时限和方式等。
  第三条  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统一执行本细则规定,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具体办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术语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即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称“职工”)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部分或全部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出的行为。 
  “提取申请人”,即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的职工,以及相关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权益人。  
  “提取受托人”,即受提取申请人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自然人。包括单位经办人、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及委托代理人。
  “自住住房”,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或租赁权的规划用途为“住宅”的住房。
  “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人,按约定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划转至指定账户的行为。
  第三章    部分提取范围、条件和金额
  第五条  职工发生下列部分提取情形之一的,可至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一百元及角分后的当前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我市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四)患重大疾病或遇重大交通、医疗、工伤事故的。
  (五)集中封存满半年以上的。
  第六条  职工申请部分提取需同时满足的前提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要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欠缴;
  (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
  (三)除集中封存管理的职工外,其他职工账户状态为“正常”;
  (四)各次提取至少间隔一整年;
  (五)有未结清的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只能按偿还该贷款提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
  (六)每次提取只可按一种情形办理提取,且一种情形中如购买多个住房、租住多个住房、偿还多个贷款等的,只能按一个办理提取。
  第七条  职工以购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称“现金购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全额房款;已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以下称“贷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首付款金额(全额房款与贷款额的差额),其中贷款已结清且在还贷期间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全额房款。
  职工申请购房提取时,应按公积金中心具体要求说明贷款购房情况,据实书面承诺未贷款购房并承担相应后果。
  第八条  职工申请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之前,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下称房产证)及相关发票等。以下情形除外:
  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房且未办理房产证,可在与开发公司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取得房款全额发票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其中期房贷款的可在办理了预告登记且取得全额房款发票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取得房产证后,职工本人及配偶不可再以该房办理提取。
  我市棚户区住房改造且未能办理房产证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在与棚改部门签订《动迁安置协议》并交纳一定房款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应大于房款收据金额。取得房产证后,职工本人及配偶不可再以该房办理提取。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建造、翻建”,是指职工经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按国家规定批准后可自行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的行为。
  “大修”,是指根据住建部相关规定,房屋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即危险鉴定等级为C级;或房屋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栋危房,即危险鉴定等级为D级的,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的行为。  
  第十条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原则上按照我市建修一间住房平均费用3万元乘以间数计算提取金额;实际建修总费用超过计算值的,要有费用预算书和税务发票证实。公积金中心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本人账户余额不足该房可提取金额,有住房公积金的直系亲属(仅限配偶、血亲父母和子女)可申请提取差额。
  第十二条  职工继承、赠与、析产、互换、原面积抵顶全额动迁房款等非买卖取得住房的,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规划用途为网点、车库、酒店、商住两用(公寓)、公建、其他等房屋的,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购房贷款”, 即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贷”)、商业银行贷款(以下简称“商贷”)和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等。
  职工所还贷款是否为个人住房贷款,主要以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的信息为准。
  职工同时具有公贷和商贷的,还贷提取应优先用于偿还公贷。
  第十五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职工应为借款人,包含主借款人和辅助(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认定以《借款合同》为主,以《个人信用报告》为辅。借款人因贷款后婚姻状况或其他关系变动而改变,以《借款合同》是否变更为准。
  第十六条  以偿还贷款本息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为按年还贷提取、按月还贷提取(仅限我市公贷)、部分提前还款提取(仅限我市公贷)、一次性提前还清提取(仅限我市公贷)等。无论何种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第十七条  按年还贷提取,借款人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以还贷期间的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作为一个申请提取年度,各次可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当年的还贷本息。
  在一个申请提取年度内,先行申请提取的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偿还当年还贷本息的,有住房公积金的另一方借款人可申请提取差额。因借款人自身原因超时未申请提取的还贷额,不再给予补提。 
  第十八条  按年偿还我市公贷约定提取开办后,借款人可按规定签订《按年还贷约定提取协议》,由公积金管理程序自动提取还贷额划入职工账户。在协议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第十九条  按月还贷提取,借款人可在签订我市公贷《借款合同》之日起申请,并按规定签订《委托代扣住房公积金冲还个人贷款协议》,由公积金管理程序自动提取还贷额直接冲还贷款本息。在协议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第二十条  部分提前还款、一次性提前还清提取,借款人可在我市公贷偿还满一年后申请,提取的还贷额直接冲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提前还贷本息的差额,借款人应先行存入公积金中心指定的还贷账户。
  第二十一条  按照《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逾期贷款核算及催收管理办法》(阜公积金委字[2019]9号)的规定,我市公贷累计逾期6期及以上的,可提取借款人账户余额直接冲还其逾期贷款本息;累计逾期3-5期的,公积金中心视情况决定是否冲还。
  第二十二条  无我市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已婚的职工,夫妻双方均要无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以租房期间的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作为一个申请提取年度,各次可提取金额不应大于一套住房的当年房租:租住商品住房按目前我市市场平均租金水平800元/月计算,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政府租赁管理部门收取的实际房租计算。
  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均申请租房提取的,在一个申请提取年度内,先行申请提取一方的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当年房租的,有住房公积金的另一方可申请提取差额。因租房职工自身原因超时未申请提取的房租额,不再给予补提。 
  租房提取的职工要据实书面承诺无房和婚姻状况并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配偶、未成年(18周岁以下)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遇重大交通、医疗、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无力支付自费医疗费用或因支出自费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在实际发生的自费医疗费用范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疾病”,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有关大病病种: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其他疾病自费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疾病,可由公积金中心认定视同为重大疾病办理提取。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自费医疗费用”,是指在正规医院住院或门诊治疗的费用结算单中体现的经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遇重大交通、医疗、工伤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需为经事故责任方报销或负担后的医疗费用。
住院或门诊费用结算单单张自费达到500元及以上的可参与计算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是指自费医疗费用,规定的大病病种单次或累计治疗自费达到5000元及以上,或其他疾病单次治疗自费达到8000元及以上的。患者属于低保户的,不设下限。
  同一次治疗及费用不可重复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与单位解除关系后集中封存满半年以上,且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职工,如未在我市和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可提取个人账户保留一百元及角分后的余额。有我市公贷的,需全部还清后办理。
  职工应据实书面承诺在外市未再继续缴存公积金事实并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章    销户提取范围、条件和金额
  第二十七条  职工发生下列销户提取情形之一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本息:
  (一) 离休、退休的。
  (二)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三) 出境定居的。
  (四)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五)集中封存满半年以上的。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销户提取需同时满足的前提条件:
  (一)职工账户状态为“封存”;
  (二)职工如有公积金贷款,至提取日止需全部还清。
  第二十九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为1000元以上,应先进行公证,由公证书中明确的人员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1000元及以下,不需办理公证,由法定继承人之一签订承诺书办理提取,但无法确定法定继承人的,仍需公证。死亡职工公积金余额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后明确继承人和分割份额的,继承人可不经过公证办理。
  提取办结后,公积金中心不对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归属和分配问题负责。
  死亡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三十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中的结论为准。
  第三十一条  与单位解除关系后集中封存满半年以上,且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职工,如未在我市和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办理销户。
  职工应据实书面承诺在外市未再继续缴存公积金事实并承担相应后果。
  第五章    提取要件和办理人
  第三十二条  提取申请人应提供提取要件原件,并对提供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三条  提取申请人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我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即1996年(阜矿集团为2004年)及以后取得或发生的要件,再次提取需提供上次提取后取得或发生的要件。
  第三十四条  提取共同要件:
  (一)提取申请人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农村信用社、阜新银行之一的一类储蓄卡。
  (二)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的鉴别,视具体情况提供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台居住证、军官证、士兵证等。
  (三)需证明婚姻状况的,已婚或离异的提供结婚证或离
婚证,未婚或丧偶的提供户口簿,户口簿中婚姻状况未注明或与现实不符的,要及时到公安部门变更。
  (四)需证明直系亲属关系或法定继承人关系的,配偶提供结婚证,其他关系人提供户口簿;如不在同一户口簿内,可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曾经同户的血亲关系证明。
  第三十五条  提取具体要件:
  提取职工应提供下列要件的原件办理提取。原件丢失的,能按相关规定补办的必须补办,不能补办的,应视具体情况由要件签发或管理单位出具复印件并签章。
  (一)购房提取
  1、已办理房产证的:
  (1)现金购买新建住房的,应提供房产证、全额房款发票,无法提供发票的应提供住房档案。
  (2)现金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房产证、体现房屋交易额的契税发票或增值税发票,无法提供发票的应提供住房档案。
  (3)现金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准购证明文件、房产证、全额房款发票,无法提供发票的应提供住房档案。
  (4)现金取得回迁住房或棚户区改造住房的,应提供房产证、全额房款发票,无法提供发票的应提供住房档案。
  (5)现金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房产证、全额房款发票,无法提供发票的应提供住房档案。
  (6)现金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产证、全额房款发票,无法提供发票的应提供住房档案。
  贷款购买(1)—(6)类别住房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或15日内开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2、未办理房产证但购买我市新建住房,现金购房的应提供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房款发票;贷款购房的应提供:《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全额房款发票、《借款合同》或15日内开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3、未办理房产证的棚户区住房改造应提供:《动迁安置协议》、房款收据。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
  1、建造和翻建住房的应提供:房产证、建翻许可(批准)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许可的应提供含有许可材料的房屋档案。2003年前建翻住房无许可材料或房屋档案的,由原发证机关据实出具建翻住房真实情况证明。
  2、大修住房的应提供:房产证、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实际一次建修总费用超过平均费用计算值的,应提供费用预算书和费用发票。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1、偿还我市公贷的免提供。
  2、偿还异地公贷的应提供:《借款合同》、近3个月还贷明细。主借人异地缴存的,辅(共)借人提取还应提供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主借人近一年提取明细,如主借人一年内提取了还贷额的,提取明细可由提取凭证代替。
  3、偿还行业(电力、铁煤、油田等)公贷的应提供:《借款合同》、近3个月还贷明细。主借人行业缴存的,辅(共)借人提取还应提供行业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主借人近一年提取明细,如主借人一年内已收到按年返回还贷额或提取了还贷额的,提取明细可由近一年银行卡流水或提取凭证代替。
  4、偿还商贷或组合贷的应提供:《借款合同》、15日内开具的个人信用报告、贷款银行出具的近3个月还贷明细。
  (四)无我市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的应提供:15日内开具的我市行政区域内本人及配偶当前无房产证明;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
  (五)患重大疾病,遇交通、医疗、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的需提供:病历、医疗费用结算单、医保证明材料;遇交通、医疗、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的还应提供事故鉴定及处理意见书;低保户还应提供低保证。
患者入外市医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如未与我市医保联网,应提供我市医保中心报销凭据;患者未参加医保的,应提供我市医保中心出具的无医保证明或由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实。
  (六)离、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休、退休证或审批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免提供。
  (七)死亡提取的应提供:个人账户余额小于1000元的,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个人账户余额大于等于1000元的,或通过结婚证、户口簿无法确定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或有受遗赠人和权益代理人的,提供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八)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户籍注销证明。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正规解除关系证明。
  (十)集中封存满半年以上且未在我市和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免提供。
  第三十六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由提取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
  提取申请人因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法亲自办理提取的,可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需提供提取申请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材料及监护人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内容应注明授权人、被授权人、授权事项、授权时间和授权范围。提取  受托人应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办理,并对所办理提取事项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公积金中心对相关类型提取要求提取申请人必须亲自办理的,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第六章    提取程序、时限和方式
  第三十八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应持规定要件于国家规定工作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我市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成后,提取申请应首选通过服务平台设立的多种渠道和方式,按规定可提取业务类型进行提交;次选向公积金中心办事处业务窗口提交。
  第三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审核提取要件是否真实齐全且符合规定,并即时给予是否准予提取答复。对准予提取的,即时受理办结。不准予提取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或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四十条  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取要件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予以答复,其中如需异地相关部门配合核实的,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可采取面谈、实地调查或向相关部门核查等方式审核提取申请,也可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做书面承诺,提取职工拒绝配合的,公积金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职工对提取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在申请复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对准予提取的,应留存提取办理人的正面免冠照、提取要件等材料的电子影像作为该笔提取业务的档案。
  第四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对提取业务操作入账后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储蓄卡内,并向提取申请人出具提取回单,交提取办理人签字确认。提取业务办结后提取要件原件返还给提取办理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规限制、依法查封冻结的,不可办理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因民事协议或法院判决归属他人或偿还债务的,要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件办理提取;有其他文件规定可办理的情形,要经公积金中心认可。
  第四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将采取优化审核流程、完善事后监督、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跨地协查机制等措施加强提取审查。特别是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提取行为加大力度审核稽查。
  第四十七条  严禁严惩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职工采取伪造、篡改合同及证件、出具虚假证明和承诺、故意隐瞒贷款购房、婚姻状况等事实、编造虚假购房、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其经办人协助应正常缴存职工虚假封存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一经公积金中心发现和认定,将按照《阜新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阜公积金委字[2019]11号)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协助造假骗提、牟取利益的社会组织和人员,及时报送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积金中心相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骗提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为骗提提供便利或与他人勾结作案,涉及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我市提取业务档案实施数字化管理并分类保管。保管期限应从提取支付后开始计算,不应少于5年。期满后按国家档案有关销毁的规定进行鉴定销毁。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阜新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等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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