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司法局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复议科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行政应诉案件的办理工作,拟定律师或工作人员为承办人会同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共同承担行政应诉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第四条 根据权责相统一原则,确定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负责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 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应诉工作负责,参与或派专人参与应诉,与承办人共同担任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第六条 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由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取回,交由办公室及时签批运转。
第七条 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应在五日内向承办人提供初步答辩意见、相关法律依据、证据目录、证据材料及执法卷宗,确定委托代理人。
第八条 承办人应在五日内完成对提交的初步答辩意见、相关法律依据、证据目录、证据材料及执法卷宗的法律审核,形成答辩材料定稿。
第九条 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将答辩材料定稿及相关材料一并报分管领导审定,由承办人按照法定时限向人民法院提交。
第十条 局长或局长指派的分管副局长参加行政诉讼,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
第十一条 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履行生效行政裁判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需要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会同承办人研究是否上诉或申请再审,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阜新市司法局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