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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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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同意,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80元调整为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9元调整为17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以下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图解——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