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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阜新市推进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和职业培训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阜新市教育局网站
发布日期: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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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税务局,市直属职业院校:

  现将《阜新市推进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和职业培训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阜新市教育局 

  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阜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阜新市财政局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



  2024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推进职业院校开展职业培训和校企合作工作指导意见

  (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落实国家《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落实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法定职责,聚焦《阜新市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重点任务,按照《阜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职业教育实用高效发展 提升服务地方振兴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发[2021]9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充分发挥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职能作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职业培训和校企合作的重要意义

  职业院校应充分理解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法定职责的重要意义和责任,站在职业教育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高度,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着力破除制约职业院校开展职业培训的机制障碍,创新工作方式。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职业培训作为“一把手”工程,结合自身专业优势和社会需求,深度挖掘生源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激发职业院校办学活力,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精准对接,强化校企合作和技能培训,以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赋能新质生产力,服务辽宁和阜新全面振兴新突破。

  二、突出重点,高质量开展职业培训和校企合作

  1.本意见所称职业培训系指职业院校突出职业教育类型特征,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依托,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积极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有偿性社会培训和非学历教育。校企合作系指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的经营活动。其根本目的在于进一步激发职业院校办学活力,整体提高社会服务能力。

  2.开展职业培训和校企合作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优先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社区教育和老年教育培训,面向企业在职员工、现役军人、退役军人、进城务工人员、转岗人员、城镇化进程中的新市民、城乡待业人员、残疾人、农村实用人才等社会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非学历教育。

  3.开展职业培训和校企合作要与推动职业院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引导行业企业深度参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促进职业院校加强专业建设、深化课程改革、增强实训内容;不断提升教师教学实践能力,既要保证培训效果,又要让更多的教师在培训中学习、成长,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开辟更多渠道,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4.开展职业培训和校企合作要与服务产业改造升级需求相结合。要坚持需求导向、分类施策,紧贴区域、行业企业和个人发展的实际需求,按照训育结合、长短内外结合的要求,面向在校学生和全体社会成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非学历教育。要加强培训资源建设,完善职业培训和非学历教育课程体系,积极开展基于产教融合的培训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升级改造实训设施设备、建强培训师资队伍,满足各类群体不同培训需求。

  5.开展职业培训要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结合。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管理,把技能认定作为培训质量评价指标,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在培训过程的导向作用,做到应评尽评。各职业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所收取的费用,可用于考试过程中的监考、耗材、工具、场地租赁等项成本支出,同时要不断创新评价模式,改进评价方法,提高评价工作对培训结果的指导与评价作用。

  三、规范执行,落实职业培训政策

  1.允许公办职业院校以场地、设备及其他国有资产出租形式开展校企合作,经评估报职业院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出租所得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2.允许职业院校按照自愿有偿原则通过社会职业培训、非学历教育、技术服务和校企合作等形式开展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入,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需合理定价,收取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纳税、享受税收等优惠。职业院校开展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编入部门预算管理,支出主要用于开展有偿服务产生的必要成本性支出、绩效工资增量及学校事业发展等方面。

  3.允许公办职业学校开展社会职业培训、非学历教育、社会评价、技术服务或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等各类有偿社会服务。有偿服务收入扣除必要成本支出外的净收入,可提取60%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不受总量控制,在绩效分配时重点向参与职业培训、非学历教育和校企合作等项目的人员倾斜,其他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等方面。

  4.落实职业院校开展培训激励政策。充分考虑职业院校承担培训任务情况,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学校可根据实际将培训工作量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全面落实职业培训、生活费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应享尽享。

  5.鼓励职业院校依托相关专业,创建“产业学院”,开展以“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订单式”为主体的人才培养培训模式改革;引进社会力量和企业资本,拓宽培训基地建设途径;探索并建立混合所有制的管理体制,在改革过程中,财政、人社、教育、发改、税务等相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

  四、加强领导,确保职业培训有序开展

  1.各职业院校要切实加强对开展职业培训和校企合作工作的组织领导。本着既要改革创新方法、激发办学活力、提高育人质量,又要守住原则底线、强化责任担当、保证培训质量。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压实责任,统筹兼顾,在切实保证办好学历教育、促进教育质量不断提高的前提下,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校企合作、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2.各职业院校要加强研究,结合自身资源优势、教育教学计划和专业建设情况,对校企合作、职业培训和非学历教育工作做到长期有规划、年度有计划。要围绕资源怎么用、收入怎么管、人员怎么出、市场怎么找等重点问题,细化工作方案,建立规章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确保职业培训规范有序。

  3.各级教育、人社、发改、工信、财政、国资委、资产管理和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职业院校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以及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非学历教育,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和规范管理,确保信息畅通共享,共同解决政策瓶颈问题,推动职业院校能够更好地发挥职业培训职能。

  4.各职业院校要及时报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发现的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