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湿地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工作,在2022年11月开展第一批一般湿地名录公布工作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我市将重新启动第一批一般湿地名录公布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辽宁省一般湿地的确认标准><辽宁省一般湿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林草字〔2022〕4号)等。
二、方法步骤
(一)认定申报阶段(12月8日前完成)。各县区人民政府将本地拟公布的湿地名录材料以文件形式分别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审核。
(二)专家论证评估阶段(12月10日前完成)。对经各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的上报材料,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论证评估。
(三)公示及批准公布阶段(12月31日前完成)。由市自然资源局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报阜新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报送备案。由市自然资源局按要求报送省林草局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安排专人负责,切实按照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材料上报工作。
(二)严格按照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开展工作,特别是报送的材料要符合《辽宁省一般湿地管理办法(暂行)》第七、八、九条的规定,拟申报一般湿地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全口径湿地范围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1961号)国土三调数据中全口径湿地湿地数据范围内。
(三)阜新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一批一般湿地名录后,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完成本地湿地保护界标设立工作, 界标标准要求请参照辽宁省《省重要湿地界标设计方案》。
(四)以本次工作为契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加强本地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对非法占用、破坏自然湿地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打击。
附件1:关于印发辽宁省一般湿地确认标准辽宁省一般湿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pdf
附件2:一般湿地申报书.doc
附件3:省重要湿地界标设计方案.doc
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阜新市水利局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