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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成功开展整治诬告陷害“百日专项行动”
来源:辽宁省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日期: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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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9日,《阜新日报》刊发通告:“为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此举标志着阜新市纪委监委整治诬告陷害行为、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的党员干部澄清的“百日专项行动”正式开始。
  为深入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及省纪委监委具体要求,市纪委监委推出整治诬告陷害行为的“百日专项行动”,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提倡和鼓励实名检举控告,依规依纪依法检举控告。
  7月30日,《阜新市纪委监委机关对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暂行办法》《阜新市纪委监委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暂行办法》正式颁布,从制度层面对查处诬告陷害和澄清作出具体规范,在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广泛推开实名检举控告核实告知制度和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制度。瞬间,为受到不实检举控告的党员干部澄清,惩治诬告陷害行为在广大群众中间引发了广泛热议,也引起了广大党员干部的关注。
  9月14日,阜蒙县某镇政府会议室召开了一场以澄清为主要议题的会议。阜蒙县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同志宣布了调查结果,并对失实检举控告予以了澄清。镇党委书记牛某表示,得到组织的澄清,心里就有底了。自己一定会正确看待此次举报,正确看待群众的监督,以后要更好地履行党委的主体责任,增强政治意识,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
  9月19日,新邱区某社区书记刘某,收到了以区纪委监委名义专门送达给其个人的一份《澄清函》,瞬间,激动的泪水模糊了双眼,社会上实名举报自己不是党员、不符合条件却转为公务员的检举控告给她带来的委屈和困扰终于可以自此终结了。
  截至10月末,阜新市纪委监委开展的以“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的党员干部澄清”为主要内容的“百日专项行动”,在三个月不到的时间里对24名受到不实检举控告的党员干部以书面、当面、会议、通报等四种形式予以了澄清,彰显了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监委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被澄清的党员干部深深体会到了组织的温暖,纷纷表示,有了组织作为坚强的依靠,以后工作中不会再有思想包袱,会更加敢于担当,敢于作为,敢于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却是,清河门区某村党支部委员蔡某,却收到了一纸处分决定,因诬告陷害被公安机关处以三百元行政处罚,被纪委监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阜新市纪委监委集中了市、县(区)、镇(街)三级纪委监委力量,对2019年以来经核查失实的检举控告进行了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近百条线索进行谨慎研判,重新规范了认定审核程序,信访、党风、案管、审理“多堂会审”,市、县、乡“逐级核验”,确实诬告陷害的,坚决的给予打击。对诬告陷害者,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给予严厉处理;对非纪委监委管理、监察对象,纪委监委管辖范围外的人员移交公安等有关机关予以处理、教育。目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人,批评教育4人。
  此次专项行动,市纪委监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严管与厚爱并重,建立健全澄清保护机制,积极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的党员干部澄清,同时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做到澄清有温度、整治有力度。目前,行动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纪法效果已经显现,表现为“一增一减”,无实质内容的“挂牌”举报件比例减少,实名检举控告比例呈上升趋势。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行动,为即将进行的‘两委’换届创造良好政治环境,为实干担当者鼓劲撑腰,推动形成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为阜新转型振兴提供坚强保障。”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