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自建设施供水单位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为加强《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
进一步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卫
生健康委决定于2019 年5-7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自建设施供水
单位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专项整治范围
对全市范围内城市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包括未取得卫生许可
证的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开展全覆盖监督。各地区
对在执行 2019 年全市生活饮用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中已经完成
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抽查任务,要结合抽查情况,按照此次专项
整治要求,认真开展“回头看”;对尚未完成抽查的,要将随机
监督抽查与此次专项整治要求相结合,统筹安排工作。上述工作
均要在 6 月底前完成。
(二)专项整治内容
阜卫发〔2019〕156 号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管供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
4.管供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5.储水设备、设施清洗、消毒情况;
6.消毒设施运转情况;
7.水质消毒情况;
8.水质检验情况;
9.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自行或委托开
展水质检验,检验项目及频率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
单位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
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 年 5 月 22-26 日)。各县区、
单位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
机制,进行全面部署。对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组织开展培训,设立
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提供违法案件线索。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9 年 5 月 26-31 日)。辖区内全
部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专项整治工作
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
并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供水安全。
(三)专项监督阶段(2019年 6 月 1-25 日)。承担卫生监
督职能的机构对辖区内全部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开展专项监督。市
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
监督,对全市 2019 年上半年饮用水卫生监督专业没有处罚案件
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稽查,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工作。
(四)总结上报阶段(2019 年 6 月 26-28 日)。各县区卫
生健康部门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自建
供水设施基本情况汇总表、自建供水设施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见附件 1、2)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电子
版同时发送至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电
子邮箱。重要情况及重大案件随时报送。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负
责对全市工作进行汇总分析,起草全市工作总结,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前报送我委综合监督处。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专项
整治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保障经费,
力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深入贯彻实施《辽宁省生活饮用
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自我保护
意识。要进一步完善与住建、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作
机制,加强信息通报,促进发挥各方职能作用,切实保障饮用水
卫生安全。
(二)各地区、单位卫生健康部门要在 5 月底前,针对水源
卫生防护、储水设备设施清洗消毒、消毒设施运转、水质消毒、
水质自检等重点内容,对辖区内自建设施供水单位集中开展一次
《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标准规范的培
训,进一步强化供水单位的供水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其落
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减少、消除饮水安全隐患。
(三)各地区、单位要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全面整顿不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落实卫生监管责任。对发现
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查处到位、指导到位、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要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对存
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供水单位,纳入重点监督范围。对存在严重问
题及安全隐患的供水单位,要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市
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
市卫生健康委将对部分县区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联系人: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 范云峰
联系电话:2289208
电子邮箱:
2289208@163.com
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综合执法部 唐绍刚
联系电话:13464842196
电子邮箱:
fxwsjd6660@163.com
附件:1.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
2.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阜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