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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永生驾驶培训学校
2018年07月09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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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524 信息自采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
立案时间: 20170208 组织机构代码: 58415832-9
执行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新市永生驾驶培训学校于2016年9月1日前向原告阜新市高新区飞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阜新市金利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阜新市金利缘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齐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五、被告刘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阜新市高新区飞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0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阜新市永生驾驶培训学校承担。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地域名称: 辽宁 案号: (2017)辽0911执143号
企业法人姓名: 齐飞 企业名称: 阜新市永生驾驶培训学校
性别: 地域ID: 665
执行主体类别: 法人或其他组织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911民初4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年龄:
地方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处罚结果:
处罚类别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类别1: 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决定日期: 居民身份证号:
处罚状态: 处罚行政机构: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备注: 时间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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