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近日印发《厦门市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厦门市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本办法所称社会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由厦门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公共信用信息为主要评价依据,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称社会信用主体)作出的跨部门、跨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的信用评价。
行业信用评价,是指由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业主管部门)以本行业(领域)行政管理、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或相关联的数据为评价依据,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服务和依法监管的对象作出的适用于本行业(领域)的信用评价。
《办法》明确,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行业(领域)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并将奖惩情况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此外,应建立健全与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对社会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按照A级(守信优秀)、B级(守信良好)、C级(守信一般)、D级(一般失信)、E级(严重失信)五个等级进行划分。本办法倡导对A级守信优秀类主体,原则上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不将其列入抽查检查范围,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E级严重失信类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
《办法》指出,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投诉及申诉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单位、处理流程、办理时限、处理结果告知等具体工作机制,其中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办法》强调,社会信用主体在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不实等失信行为的,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依法纳入信用档案,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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