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兰店区法院对一变造篡改证据者依法予以惩戒
近日,普兰店区法院作出(2020)辽0214司惩12号决定书,对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变造篡改重要证据工资表、妨碍案件审理的原告牟某予以司法惩戒。
2014年牟某在某建筑工地提供劳务,部分劳务费被拖欠。2019年6月牟某将被告某公司诉至法院,称被告欠其劳务费48000元。案件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牟某提供的重要证据工资表存有变造篡改痕迹,就此向牟某进行询问。面对法庭的质询,牟某不敢隐瞒,承认其在工资表上变造篡改自己的工资数额,并承认变造之前工资表记载的数额是19000元。
鉴于牟某当庭如实陈述,其变造篡改证据的不法行为尚未对案件审理造成严重影响,且具结悔过、认错态度较好,牟某在悔过书中提到“做人做事诚实守信这是道德底线……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和判决也给我上了一堂很好的诚信教育普法课……自己做一名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人”区法院遂对其依法予以训诫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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