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强制措施 促大标的案件七日执结
近日,太平法院根据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这一特点,精准施压,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相关还款义务,案件仅用7日就全部执结完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9年6月,申请执行人辽宁某食品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某食品公司签订南瓜籽仁购销合同,辽宁某食品公司约定向河南某食品公司供货。截止2019年12月份,河南某食品公司拖欠货款162万余元,后双方于12月25日签订补充合同,其中第九条第2项约定,辽宁某食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河南某食品公司立即向辽宁某食品公司返还所欠货款,并承担所欠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河南某食品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辽宁某食品公司货款、违约金等费用合计200000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在对河南某食品公司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后,反馈结果显示可供执行财产仅有五千余元现金及五菱货车一辆,金额明显不足执行标的,因该案已经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河南某食品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经过法院进一步调查,查明河南某食品公司在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有执行余款40万元,执行法官立即向汝南县法院发起委托,协助提取被执行人在其法院的执行余款40万元。虽然被执行人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已被查封,但处置的时间较长且该公司仍在正常生产,处置其土地及地上房屋无可行性,执行法官只能从做被执行人工作出发,一一告知拒执后将会采取限高、失信等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产生的后果。通过此次精准施压,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相关还款义务,案件顺利执结。
2019年6月,申请执行人辽宁某食品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某食品公司签订南瓜籽仁购销合同,辽宁某食品公司约定向河南某食品公司供货。截止2019年12月份,河南某食品公司拖欠货款162万余元,后双方于12月25日签订补充合同,其中第九条第2项约定,辽宁某食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河南某食品公司立即向辽宁某食品公司返还所欠货款,并承担所欠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河南某食品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辽宁某食品公司货款、违约金等费用合计200000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在对河南某食品公司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后,反馈结果显示可供执行财产仅有五千余元现金及五菱货车一辆,金额明显不足执行标的,因该案已经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河南某食品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经过法院进一步调查,查明河南某食品公司在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有执行余款40万元,执行法官立即向汝南县法院发起委托,协助提取被执行人在其法院的执行余款40万元。虽然被执行人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已被查封,但处置的时间较长且该公司仍在正常生产,处置其土地及地上房屋无可行性,执行法官只能从做被执行人工作出发,一一告知拒执后将会采取限高、失信等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产生的后果。通过此次精准施压,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相关还款义务,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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