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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9年7月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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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2019年7月4日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文件
1
金凯(辽宁)化工有限公司废物焚烧装置改造工程
阜新氟产业开发区
金凯(辽宁)化工有限公司
辽宁天益达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一、工程拟建于氟产业开发区金凯(辽宁)化工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企业现有的废弃物焚烧装置项目于2017年4月经过我局环保审批,2018年12月通过自主验收,处理规模为日处理废液70吨、固废及污泥15吨。焚烧废气依托厂区原有的1座100m钢筋混凝土烟囱,该烟囱运行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
本次改造工程是在原烟囱东南侧新建玻璃钢材质烟囱一座,高度52.5m,鳞板炉运行温度由800-850度调整为500-850度,在原有焚烧炉东侧新建固废辅助燃烧炉1台,在废物焚烧装置东南侧新建500m3高盐废水暂存罐2个。改造工程实施后不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的排放量,固废辅助燃烧炉及配套风机在运行过程中有噪声产生。项目总投资188万元,环保投资145万元。
四、本工程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与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落实施工期的扬尘、废水、噪声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报告书》,本工程焚烧规模不变,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变,废气排放方式发生改变,同意《报告书》采用废物焚烧废气依托原有废气处理设施,废气排放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变更前无变化。
(三)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报告书》,本次工程新增用水及排水环节,不新增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的排放,废水污染物产生以及排放总量不发生变化。
本次工程新增加的高盐废水罐罐区采取重点防渗,同时依托现有项目的地下水水质污染监控井做好地下水防控工作。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次工程不新增工作人员,焚烧废物的种类及数量均不发生变化,不新增固体废物排放。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不同噪声源设施采取基础减震,隔声、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你单位须按照国家污染源管理相关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及标识。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监测。
(七)本工程应按照“企业自救、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针对本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分解责任具体落实到负责人,并实现与企业现有环境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和各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建立应急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
2次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2次蒙古贞报纸公示,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二、公示期限:2019年7月4日-2019年7月10日(5个工作日)
   三、联系电话:0418-6618537(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四、传 真:0418-6618590
五、通讯地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四合路17号(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邮 编:123000
六、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次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