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自7月1日起试行市场主体住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
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我市将从7月1日起试行市场主体住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进一步深化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
自改革后,申请人在办理企业设立、住所变更、经营场所备案时,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的承诺书,无需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等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根据《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止类限制类目录》等有关规定对自主申报的住所作出承诺,对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安全性自担责任。住所为军队等特定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的房屋、生活保障社会化房地产作为住所的不纳入试行范围。
在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的同时,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核对、密切监管衔接、依法查处虚假登记注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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