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市司法局和市营商局有关文件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实施社会组织告知承诺制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社会组织证明事项
二、监管实施层级:市、县民政部门
三、监管依据: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四、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1.被检查的具体对象:办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的申请人。2.具体内容:通过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检查办事对象是否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
五、监督检查措施:日常监管检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1.核实:通过调查了解和信息共享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2.处理:承诺内容是否属实。
七、监督检查的处理方式:1.办事对象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2.办事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纳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监督电话: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0418-2823786
阜蒙县民政局:0418-6360770
彰武县民政局:0418-6904310
海州区民政局:0418-3309366
细河区民政局:0418-3965118
太平区民政局:0418-6539615
新邱区民政局:0418-2695105
清河门民政局:0418-2787441
阜新市民政局
2022年10月28日
●上一篇文章: 首例“标准地+承诺制”宗地实现“多证联发” 濮阳...
●下一篇文章: 城区老旧供水管网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提前竣工 让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