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信用阜新网站!今天是 2025年8 月19日 星期二
无障碍浏览
  |   网站声明  |   关于我们  |  
阜新市守信联合褒奖失信联合惩戒专项行动方案(阜委办发【2019】69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19-12-31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按照《营商环境阜新版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要求,为全面提高我市信用状况,打造优良的营商环境,开展守信联合褒奖失信联合惩戒专项行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褒奖与惩戒机制,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年度目标:一是比照“信用中国”和“信用中国(辽宁)”网站改版“信用阜新”网站,设置相关栏目,及时更新“红”“黑”名单、联合奖戒备忘录、联合奖惩戒案例等内容,为守信联合褒奖失信联合惩戒专项行动提供平台支撑。  二是法院、税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恶意欠薪、交通、海关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及时推出“红”“黑”名单。三是推行“信易批”“信易贷”等奖励措施,同时对“黑名单”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中期目标:升级改造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建立自动化联合奖惩系统,市直各部推出各自领域“红”“黑”名单,并实现市直各部门全员参与的自动化联合奖戒,推动“信易+”产品应用,实现信用惠民便企。
  长期目标:建立县区信用数据共享平台和自动化联合奖戒系统,实现覆盖全市的自动化联合奖惩,弘扬诚信文化,使营商环境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
  (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支持、推动市场监管、税务、安全生产、交通、环保、海关等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完善各类主体信用记录。相关部门要将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及时推送到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各级市场监管、税务、安全生产、交通、环保、海关等部门要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自我声明公开产品服务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应急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阜新海关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健全激励诚信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和使用企业信用记录的制度文件。继续深化在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信用报告制度,拓展企业信用报告的应用领域,重点推动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使用企业信用报告,依法依规对信用评级较高的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限制信用评级低的企业市场准入,提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按照分类管理和便民服务的原则,探索制定相应便民服务办法或工作规程,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责任部门:市营商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积极探索、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的应用,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的有效融合;积极开发面向省诚信示范企业的“信易贷”守信激励产品。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开发激励农村群体的信贷新产品。拓展银税合作新方式,为纳税信用级别高的纳税人提供便利的多样性金融服务。(责任部门:人民银行阜新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级政府要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门户网站和“信用阜新”等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省诚信示范企业、各部门评选及推荐的诚信企业。各部门要通过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向省和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定期推荐守信激励典型案例,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各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积极推荐诚信会员。(责任部门: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
  (六)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严格执行《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省信用办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6〕365号)要求,依法依规,加快在本行业、本领域建立完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本行业、本领域失信黑名单及时推送给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责任部门: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七)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责任部门: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在部门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信用阜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等各级信用网站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要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责任部门: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各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九)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各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以下简称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主体,按照联合奖惩备忘录确定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实施部门),实施部门按照联合奖惩备忘录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并将联合奖惩案例反馈给发起部门和市发改委。(责任部门: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根据《关于印发<阜新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信用阜新办发[2016]1号)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阜新”网站公开,同时归集到“信用辽宁”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司法机关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各行业各部门推出的“红”“黑”名单等信用信息在“信用阜新”网站公示,同时归集到“信用辽宁”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责任部门: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升级改造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加快建设县级信用数据平台,尽快形成市、县二级信用信息平台体系,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加强与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二)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托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规程,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跟踪、监测、统计等动态协同功能,实现联合实施部门间的协同推进,达到预期效果。(责任部门: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等市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在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未建立之前,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将本部门的“红”“黑”名单信息在“信用阜新”网站公开,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实施部门从网站获取“红”“黑”名单信息和联合奖惩戒备忘录,实施联合奖惩。(责任部门: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三)建立健全异议处理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实施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制定信用信息异议、投诉流程,及时处理异议申请或投诉,及时更正或撤销有误的信息。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责任部门: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十五)鼓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先行先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部委有关合作备忘录精神,加快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十六)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研究解决,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