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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司法局热点问题和突发事件舆情应对预案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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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为加强我局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规范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制定本预案。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重大敏感事件舆情应对暂行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辽宁省司法厅突发事件舆情应对预案》等文件制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全市监狱、戒毒场所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监管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等。
  本应急预案由市司法局制订,适用于全市监狱、戒毒场所发生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的舆情应对工作,指导突发事件舆情监控及新闻报道工作。
  四、工作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类负责”和依法处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的工作原则,以有利于全市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维护司法行政良好形象、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为出发点,做好本系统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
  2、坚持预防为主、严格监控、及时预警的原则,重视和强化新闻意识,占领舆论制高点。
  3、坚持及时透明准确的原则,积极引导舆论。用好话语权,掌握主动权,及时准确发布动态信息;加强媒体服务引导,注重发挥新兴媒体正面引导作用,及时准确、客观报道突发事件动态及处置过程。
  五、指挥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市司法局成立突发事件舆论应对领导小组,由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领导任副组长,各县区司法局、直属各单位及相关科室负责人为组成人员。突发事件舆论应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室,具体协调、组织各单位对突发事件舆情实施监控和新闻报道工作。       
  (二)工作职责
  1、根据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服从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应急办等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召集有关部门迅速派员集中办公,必要时设立临时新闻中心。
  2、负责本局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事件的对外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媒体活动的协调,实施信息统一发布。
  3、按照“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突出重点、分类处理、主动引导”的处置原则,召集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审定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通稿,报经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应急办审批后,由新闻发言人在第一时间提供给媒体,适时对外发布事件相关信息。
  4、联系沟通采访事件的相关记者,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应急办报告,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等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5、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宣传事项。
  五、工作要求
  1、及时主动,准确把握。事件发生后,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报道组要立即启动预案,确保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同时,要提请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应急办,及时公布新闻联系电话,接受媒体及社会公众电话咨询,并做好各类媒体采访接待工作。应急电话设在局办公室 0418-2915620。
  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要切实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新闻处置工作有利于整个事件的妥善处理,有利于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3、严格制度,明确职责。本局的重大、较大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新闻处置工作要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局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报道组负责组织指导并具体实施。未经授权或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发布事件相关信息。对涉外事件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口径,须报市委、市政府审核批准,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随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后期处置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局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报道组可根据需要,按规定程序要求适时发布善后工作有关新闻信息,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应急办。
  2、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应急办对整个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的总结与评估,对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七、保障措施
  办公室在组织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新闻宣传工作学习培训时,要将如何做好突发性公共事件新闻处置作为一项学习重要内容。
  八、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