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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阜政发〔2019〕3号)
来源:阜新市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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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辽政发〔2018〕2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调整行政职权8项,其中,取消6项,下放2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抓紧做好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对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单位要与各县、区政府认真做好衔接工作。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和完善监管细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盲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附件:阜新市人民政府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目录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目录

  (共计8项,其中:取消6项、下放2项)

  一、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2项)
  部门提出下放县区的2项:
  (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设定依据:《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二)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审核
  设定依据:《辽宁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2017〕371号)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项)
  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1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审批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关于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三、市交通运输局(1项)
  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1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
  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项)
  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4项:
  (一)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依据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标准和要求。
  2.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设立分公司备案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该事项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监管。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设定依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原工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
  取消该事项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四)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该事项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