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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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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商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精神,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根据《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商住服函〔2019〕301号)要求,为做好2019年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工作,现制定《阜新市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阜新市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实施细则


                 阜新市商务局  阜新市财政局

                                     2019年9月29日
       

  附件:阜新市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商住服函〔2019〕30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施企业申报、部门审批、社会公示、上级验收的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 为推进我市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行业发展,对家政企业采取奖励措施,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的企业均可申请奖励。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四条 支持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的建立。支持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主动向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家政服务业信息管理应用”填报数据,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并建立长效的家政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数据更新机制,保障家政信用数据填报工作持续开展。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家政企业信用记录具体工作要求及内容详见《省商务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建立辽宁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商住服函〔2019〕249号)。
  第五条 支持开展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推广和宣传。支持开展线上线下结合、多渠道的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工作。推广信用信息公示查询途径和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APP应用,鼓励家政服务人员优先选择规范化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家政企业就职;引导消费者在选择家政服务时,通过查询官方权威信用信息,优先考虑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人员。通过市场激励促进家政服务企业和服务人员主动提供信用信息,积极参与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经营的行业氛围。
  第三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六条 支持建立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的企业(64万元)。
  (一)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家政服务企业和服务人员填报信用记录,并录入到商务部业务平台。鼓励家政企业在填报基本信息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丰富信用信息记录,确保家政企业信用、家政服务员信用数据填报工作的时效性,信息完整度和准确性,达成工作绩效目标,不断提升家政服务质量。
  (二)对企业录入家政服务员信用数据,每个企业不少于50人,每条信用数据最高不超过100元;对单个企业,年度补助资金暂不设上限,由省商务厅根据全省上报数据情况及资金规模,在验收阶段另行设定年度上限。
  第七条 支持进行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活动(13万元)。
  (一)制作宣传片、宣传海报,在各电视台、电台、报刊杂志、户外广告、自媒体平台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上进行投放,提升社会公众对家政服务信用体系、商务部全国家政信用信息平台及家政服务信用手机APP应用的认知,培育消费者利用信用信息选择家政服务的意识,提升家政服务企业和服务人员守信意识和主动提供自身信用信息的积极性。
  (二)开展树立诚信典型表彰活动,从参与家政服务信用档案填报的企业及个人中,评选年度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家政服务优选个人,予以表彰宣传。
  第四章 企业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信用体系建设资金的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在选择家政企业时,按以下优先等次顺序考量)。
  (一)参与“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
  (二)员工制家政企业(80%以上的家政服务员都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已缴纳“五险一金”)需开办1年以上;签约家政服务员在“家政服务业信息管理应用”的信息录入率90%以上。
  (三)非员工制家政企业,相对固定的家政服务员(不包括行政岗位、培训老师等)人数100人以上,签约家政服务员在商务部“家政服务业信息管理应用”的信息录入率60%以上;需开办3年以上,2018年营业收入30万元以上。承诺在信用体系建设年度内已登记信息的家政服务员流失率控制在30%以内。
  第九条 上述家政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阜新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为家政服务业,按照家政服务业从业相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二)管理运作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记核算合法、规范。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新闻媒体报道,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家政服务业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数据,并设专人对企业及本企业家政服务员的信用档案信息进行维护和定期更新。
  (四)企业提供建立家政服务信用体系情况报告。
  第十条 承接诚信宣传服务的相关主体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六)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第五章 申报材料以流程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应同时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申请报告(加盖公章,下同);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已建立的消费者及家庭服务员投诉调解制度及档案;
  (四)企业所管理或服务的家政服务员情况、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及工作档案记录;
  (五)经合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具体申报流程。
  (一)申报企业按上述要求,在11月1日前将申报资料报送至所在县(区)商务局、财政局,县(区)商务局、财政局经过审核后,于11月4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财政局;
  (二)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公示结果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同时自留企业申报材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