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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裁量权指导标准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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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5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行政裁量权指导标准,请相关职权部门单位遵照执行。
  一、行政许可裁量权指导标准
  (1)编制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2)创新行政许可审批机制,通过“一站式”审批、电子政务等方式,推行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3)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进行合理压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4)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有明确规定的,职权部门不得增加条件;没有明确规定的,职权部门应当确定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5)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接受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中介服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中介服务的,职权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6)法律规定不同层级职能部门均有权实施行政许可的,不得限制申请人的自主选择权。
  (7)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职权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撤销。
  二、行政强制裁量权指导标准
  (1)职权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采用非行政强制措施。采用非行政强制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职权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不得决定暂扣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职权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财产损毁的,职权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职权部门在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3)职权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进行督促催告,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已履行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职权部门依法作出金钱给付内容的行政措施,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职权部门依法加处罚款或者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当事人金钱给付的数额。
  (5)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职权部门可以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依法达成执行和解。
  三、行政征收裁量权指导标准
  (1)职权部门应当逐步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设立。
  (2)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举行听证。
  (3)职权部门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有偿服务名义进行服务性收费。
  禁止职权部门利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依托或者代行其职能进行服务性收费。
  (4)对可以减免的收费项目一律减免,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征收项目以外,一律不得增设征收项目。
  四、行政检查裁量权指导标准
  (1)职权部门应当合理确定行政检查的项目和方式,避免或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
  (2)由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单位实施的一般性行政检查,由一个工作部门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不同层级的相同工作部门对同一单位同一事项的行政检查,应当由一个工作部门进行检查或者由上级工作部门组织合并检查。
  职权部门中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在本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检查。
  (3)职权部门要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将年度开展行政检查的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五、行政奖励裁量权指导标准
  (1)实施行政奖励,遵循平等对待和奖励与贡献相适应的原则。
  (2)职权部门应当将行政奖励的依据、条件、范围和标准向社会公布。
  行政奖励的条件、范围和标准未明确的,由职权部门予以明确并公布。
  (3)实施行政奖励的职权部门应当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拟获奖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评审。
  (4)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的以外,职权部门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拟奖励对象的名单和事迹,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奖励结果。
  (5)实施行政奖励的职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获奖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财物。
  六、行政给付裁量权指导标准
  (1)职权部门实施行政给付,应当向社会公开适用的依据、条件、范围和标准。
  (2)职权部门确定行政给付对象前,应当组织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职权部门应当将拟行政给付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职权部门决定不予申请人行政给付的,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3)职权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给付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议。经调查评议确认行政给付不合理的,应当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