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的相关要求,县政府对2021年12月31日前以彰武县人民政府、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
经排查清理后,县政府决定对《关于在全县使用标准地名地址的通知》(彰政办发﹝2006﹞35号)等17件文件予以保留;对《彰武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审计局关于<彰武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彰政﹝1997﹞25号)等18件文件予以宣布废止;对《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征收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通知》等2件文件予以宣布失效。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决定保留的文件目录
2.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彰武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彰政发〔2022〕66号附件1
决定保留的文件目录
(共17件)
彰政发〔2022〕66号附件2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共18件)
彰政发〔2022〕66号附件3
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共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