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阜新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等法规和文件,为积极推进阜新市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验收流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新市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与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道水系等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验收工作。
第三条 阜新市海绵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市区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水利部门、自然资源等海绵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设计文件实施建设,并组织专项验收,验收工作应满足国家、辽宁省以及阜新市相关规定。
第五条 由建设单位组织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二)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并提交《阜新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中请表》(见附件一)和相关预验收资料。
(三)对符合专项验收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阜新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意见表》(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阜新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申请表;
(2)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海绵城市方案设计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意见、设计变更审查意见:
(3)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文件、施工记录;
(4)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及影像资料;
(5)主要设备、材料的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第七条 未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视作该项目验收不合格。无《阜新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意见表》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 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专项验收可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一并进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海绵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